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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3
【法规编号】 43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中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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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关于本局财务收支之审核事项。
  
  一四关于本局各类款项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事项。
  
  一五关于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六关于审计部之核退 (查询) 案件之申覆处理事项。
  
  一七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研 (修) 订与推动事项。
  
  一八关于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审核、管理及报表编制事项。
  
  一九关于公务统计计划、方案之建议、执行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之联系与稽核事项。
  
  二一关于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二二关于统计资料之发布与提供事项。
  
  二三关于统计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二四关于其他机关提供统计资料之转陈事项。
  
  二五关于各项普查资料之搜集、分析、提供与陈示事项。
  
  二六关于岁计、会计、统计制度、法规之研究、建议、推行事项。
  
  二七关于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之督导考核与研究发展事项。
  
  二八关于岁计、会计、统计事务资讯化推展事项。
  
  二九关于会计人事管理事务之处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6 条
  
  督察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策订及预算编列事项。
  
  二关于政风、督察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督察各单位对任务之执行成效评估及命令贯彻执行事项 (包括士气纪律、内部管理、训练整备、后勤整备、勤务整备) 。
  
  四关于处理陈情、申诉案件及网路反映资料查处事项。
  
  五关于单位意外事件之防处及查察事项。
  
  六关于人员平日在营考核资料建立事项。
  
  七关于士官兵保护管束执行事项。
  
  八关于订定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划事项。
  
  九关于拟 (修) 订建议与执行政风法令及宣导政风法令事项。
  
  一○关于办理奖廉倡廉事项。
  
  一一关于评估易滋弊端业务、协调策订防弊措施及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事项。
  
  一二关于稽核易滋弊端业务及办理重大采购案件监证事项。
  
  一三关于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事项。
  
  一四关于政风问卷调查及研提兴革建议事项。
  
  一五关于调查分析机关政风状况及研拟改进措施事项。
  
  一六关于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办理审核事项。
  
  一七关于执行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与作法事项。
  
  一八关于推动资讯保密及泄 (违) 密案件查处事项。
  
  一九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之预防及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二○关于机关首长交办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政风、督察工作事项。
  
  第 17 条
  
  勤指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海岸状况之指导、处理、管制、陈报事项。
  
  二关于专案或重大演训勤务之管制及掌握事项。
  
  三关于海岸执勤单位、人员之统合、指挥、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重大风纪案件与意外事故之状况掌握、反映、通报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每日案件陈 (通) 报、分办及统计事项。
  
  六关于重大灾害与重大灾难之应变及指挥管制事项。
  
  七关于勤务指挥中心执勤作业规范之订 (修) 定事项。
  
  八关于执勤作业训练策划、督导、执行与考核事项。
  
  九关于检举报案系统之使用、案件管制及指挥调度事项。
  
  一○关于各级勤务指挥中心资 (通) 讯系统需求之审核建议事项。
  
  一一关于各级勤务指挥中心资讯设备之管制运用及作业资讯化推展事项。
  
  一二关于对国防、警察、海关及其他相关机关间相互通报联络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第 18 条
  
  机动查缉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情报政策及计划之执行。
  
  二关于情报谘询拓展及运用计划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走私、非法入出国、反渗透等人、船 (筏) 资料调查、案件侦办与移送事项。
  
  四关于辅助社会治安案件之侦办、搜证及移送等事项。
  
  五关于安全情报、反情报及科技情报部署、搜集、汇整与运用。
  
  六关于行政管辖区内领海海域及海洋资源、内水、潮间带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之搜证、取缔、移送事项。
  
  七关于涉外事务之调查与处理事项。
  
  八关于地区特性调查、汇整与运用事项。
  
  九关于海巡文书情报汇整、研析及专题研究事项。
  
  一○关于情搜装备教育训练与保修作业事项。
  
  一一关于各项情报、保防工作会报 (议) 分工执行事项。
  
  一二关于情报预算编制及执行管制事项。
  
  一三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各单位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及代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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