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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秘书、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及承办人员在其权责或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有过失或逾越权限者,依法令之规定应负行政或法律上之责任。 第 24 条 每月第二周举行一次局务会报,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警卫中队长、辖属各机动查缉队长、岸巡总队长、大队长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每周举行一次周报 (第二周除外) ,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及警卫中队长出席。 第 26 条 每半年举行一次查缉走私、偷渡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本局辖属机动查缉队长、岸巡总队长、大队长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7 条 每年举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总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单位主管、本局各机动查缉队长、岸巡总队长、大队长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8 条 其他各会报由单位主管视实际需要自行召开,并指定各相关人员出席;所辖机关召开之会议与本局各单位有关者,各单位得派员列席。 第 29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3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