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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3
【法规编号】 43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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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秘书、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及承办人员在其权责或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有过失或逾越权限者,依法令之规定应负行政或法律上之责任。
  
  第 24 条
  
  本局每周举行晨报,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
  
  第 25 条
  
  本局每月举行一次局务会报,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岸巡总队长及辖属大队长,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6 条
  
  本局每半年举行一次查缉走私、偷渡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岸巡总队长及辖属大队长,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7 条
  
  本局每年举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总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岸巡总队长及辖属大队长,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8 条
  
  其他各单位业务会报由单位主管视实际需要自行召开,并得指定海岸巡防总队、机动查缉队有关人员出席;本局所辖单位所召开之会议与本局各单位有关者,各单位得派员出席。
  
  第 29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应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30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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