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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法院诉讼辅导科为民服务规则

[接上页]

  ││姓名│身分证字号│
  
  ├────────────┼─────┼───────────┤
  
  ││││
  
  ├────────────┼─────┼───────────┤
  
  ││││
  
  └────────────┴─────┴───────────┘
  
  第 25 条
  
  诉讼辅导科得洽请法院员工消费合作社,设置复印机,供民众复印文件。
  
  复印文件,按张收费,并给予收据。
  
  第 26 条
  
  法院设意见箱,置于门首或明显处,每日由诉讼辅导科科长开箱取件,设簿 (附式五) 登记后,送请院长核阅处理。
  
  法院应设电子信箱及公告电子信箱位址,并依前项规定处理电子信件。
  
  
附式五

  
  
┌──────────────────────────────┐
  
  │法院诉讼辅导科意见箱取件登记簿│
  
  ├──┬──────────────────┬───┬────┤
  
  │取件│投书人│已予解│不予解答│
  
  │├──┬─────┬─────────┤答 (请││
  
  │日期│姓名│身分证字号│电话或其他连络方式│打勾) │及其理由│
  
  ├──┼──┼─────┼─────────┼───┼────┤
  
  │││││││
  
  ├──┼──┼─────┼─────────┼───┼────┤
  
  │││││││
  
  └──┴──┴─────┴─────────┴───┴────┘

  
  第 27 条
  
  法院应在院内明显处所公告周知,凡民众对司法业务有兴革意见,得作成意见书,密封投入意见箱,或以电子信件寄送电子信箱。
  
  第 28 条
  
  意见书应记载投书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分证号码、住居所及对司法业务兴革之具体意见。
  
  第 29 条
  
  诉讼辅导科得不定期签请首长派员分赴辖区内各机关、学校、团体宣导法律常识。
  
  第 30 条
  
  诉讼辅导科应备置法律常识刊物,免费供民众取阅。
  
  第 31 条
  
  诉讼辅导科每月办理事项及服务件数,应于每年底分别列表,连同有关簿册,报请院长核阅。 (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应将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报高等法院核备。 (附式七)
  
  高等法院应将所辖法院诉讼辅导科每年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二十日前,汇报司法院核备。 (附式八)
  
  
附式六

  
  
┌──────────────────────────────┐
  
  │○○○○○○法院○○○年度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月报表│
  
  ├───┬──────────────────────────┤
  
  ││服务项目│
  
  │月份├───────┬────────┬─────────┤
  
  ││询问解答件数│撰缮书状件数│具保及责付件数│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合计││││
  
  └───┴───────┴────────┴─────────┘
  
  院长书记官长科长书记官
  
  附式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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