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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姓名│身分证字号│ ├────────────┼─────┼───────────┤ ││││ ├────────────┼─────┼───────────┤ ││││ └────────────┴─────┴───────────┘ 第 25 条 诉讼辅导科得洽请法院员工消费合作社,设置复印机,供民众复印文件。 复印文件,按张收费,并给予收据。 第 26 条 法院设意见箱,置于门首或明显处,每日由诉讼辅导科科长开箱取件,设簿 (附式五) 登记后,送请院长核阅处理。 法院应设电子信箱及公告电子信箱位址,并依前项规定处理电子信件。 附式五 ┌──────────────────────────────┐ │法院诉讼辅导科意见箱取件登记簿│ ├──┬──────────────────┬───┬────┤ │取件│投书人│已予解│不予解答│ │├──┬─────┬─────────┤答 (请││ │日期│姓名│身分证字号│电话或其他连络方式│打勾) │及其理由│ ├──┼──┼─────┼─────────┼───┼────┤ │││││││ ├──┼──┼─────┼─────────┼───┼────┤ │││││││ └──┴──┴─────┴─────────┴───┴────┘ 第 27 条 法院应在院内明显处所公告周知,凡民众对司法业务有兴革意见,得作成意见书,密封投入意见箱,或以电子信件寄送电子信箱。 第 28 条 意见书应记载投书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分证号码、住居所及对司法业务兴革之具体意见。 第 29 条 诉讼辅导科得不定期签请首长派员分赴辖区内各机关、学校、团体宣导法律常识。 第 30 条 诉讼辅导科应备置法律常识刊物,免费供民众取阅。 第 31 条 诉讼辅导科每月办理事项及服务件数,应于每年底分别列表,连同有关簿册,报请院长核阅。 (附式六)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每年应将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报高等法院核备。 (附式七) 高等法院应将所辖法院诉讼辅导科每年办理服务情形,于翌年一月二十日前,汇报司法院核备。 (附式八) 附式六 ┌──────────────────────────────┐ │○○○○○○法院○○○年度诉讼辅导科办理服务月报表│ ├───┬──────────────────────────┤ ││服务项目│ │月份├───────┬────────┬─────────┤ ││询问解答件数│撰缮书状件数│具保及责付件数│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合计││││ └───┴───────┴────────┴─────────┘ 院长书记官长科长书记官 附式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