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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5]7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7
【实施时间】 2005-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个部门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87号,附件2)和《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浙卫医便函[2005]9号,附件3)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做好西医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出证工作。
  
  按照浙卫发[2005]87号和浙卫医便函[2005]9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于7月上旬开始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以后每2个月出证一次。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除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外,需提交《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一式七份。如有多个诊疗科目需做医疗广告,则可填写在一份《医疗广告证明》上,诊疗方法填不下的,可另附纸,《医疗广告证明》表格一律打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签署出证意见时,需启用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送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出证,由市卫生局组织四区卫生局统一进行。
  
  中医医疗广告仍按原审核程序报省卫生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广告不予受理: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不一致,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执业证明,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3、医疗广告证明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不满一年的;
  
  4、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发布。
  
  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需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相关文件精神及《宁波市医疗广告证明》(样表)的说明要求执行。并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1、宣传或变相宣传诊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2、医疗广告中夸大功能,出现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3、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或者使用其他推荐语言的;
  
  4、利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5、宣传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6、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7、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8、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9、用中医文号做西医广告或用西医文号做中医广告的;
  
  10、以医疗机构与媒介合办健康服务平台、健康园地或健康热线等以及在答复市民的医疗咨询时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的;
  
  11、医疗广告宣传,有地址、有电话号码但不注明医疗机构名称的;
  
  12、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13、未经备案核准,擅自发布义诊、会诊广告或特邀外地专家来甬坐诊,发布节日优惠信息等;
  
  14、用奇异语言、疾病名称或疾病专科名称作广告标题的;
  
  15、夸大或自封本单位拥有××荣誉称号的;
  
  16、各类治疗仪器;
  
  17、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发布西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专业技术出证手续,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手续,各类媒介在受理医疗广告前,必须查验经市卫生局出证同意的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和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按照医疗广告出证内容设计、制作,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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