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测网络。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建立市、区两级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测网络,由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实行双网双控,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发证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一级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新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指导,组织发证医疗机构学习医疗广告相关文件,明确规范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包括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及时告诫医疗机构立即改正,或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监测所有媒介医疗广告,发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抄送市卫生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区卫生监督所已告诫的医疗机构仍多次出现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可直接采取告诫、下达监督意见书等处理措施。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具体监测工作,需有1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市卫生局对上报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后,抄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监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及时进行查处。 (三)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宣传力度。 (四)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党委宣传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对于医疗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纳入我市今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之中,对重点单位加大查处力度。 附件:1、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样表) 2、《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略) 3、《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略)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样表) ┌─────────────────────────────┐ │ 医疗广告刊登内容 │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诊疗科目 ││ ├───────────┼─────────────────┤ │ 诊疗方法 ││ ├───────────┼─────────────────┤ │ 医师姓名(专业) ││ ├───────────┼─────────────────┤ │ 诊疗时间 ││ ├───────────┼─────────────────┤ │医疗机构地址及通信方式││ ├───────────┼─────────────────┤ │ 证明文号 │甬西医广证字(2005)第 号 │ ├───────────┼─────────────────┤ │ 有 效 期 │自 至 止│ └───────────┴─────────────────┘ 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盖章) 注: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出证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3、诊疗方法可依据全国服务项目规范(试行)中的项目名称和治疗方法填写。 4、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及有效期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