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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14A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堂议会)规例


  (第1014章第9条)
  
  [1930年1月18日](本为1930年第2号附表2)
  
  第1014A章 第1条“堂议会”一词的涵义
  
  在本规例中,“堂议会”(church councils) 一词指藉或根据《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以该名称组成的团体。
  
  第1014A章 第2条堂议会的组成
  
  每个堂议会由下述的人组成─
  
  (a)教堂的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
  
  (b)教堂的资深特许助理圣品人(如有的话);
  
  (c)数目由教堂周年会议不时决定的平信徒代表(性别不拘),该等平信徒代表必须是英语圣公会或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实际领圣餐教友,而且并无名列教区内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册上。如任何候选人事先并无同意任职,则该人不可当选。有关教堂的教堂周年会议可不时藉通过决议,更改平信徒代表的人数,但更改须在决议通过之日翌年才生效; (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d)由有关堂议会决定的增选成员,人数不得超过获选平信徒代表的人数的五分之一,他们必须担任圣职或是英语圣公会的实际领圣餐教友(性别不拘),或是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实际领圣餐教友; (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e)在教堂周年会议中获选为香港维多利亚教区英语圣公会受托人团体成员的2名平信徒代表。 (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第1014A章 第3条平信徒代表的选举
  
  堂议会平信徒代表的选举须在有关教堂的教堂周年会议中进行。
  
  第1014A章 第4条平信徒代表及增选成员的任期
  
  平信徒代表及增选成员须留任至下次教堂周年会议,但如其间因他们去世、缺席6个月、无能力行事或辞职而致职位出现空缺,则属例外。
  
  第1014A章 第5条平信徒代表或增选成员的临时空缺的填补
  
  如堂议会的平信徒代表或增选成员去世、缺席6个月、无能力行事或辞职,则其余众成员可委任其他合资格的人代替该人行事,直至下次教堂周年会议为止。
  
  第1014A章 第6条堂议会会议
  
  堂议会会议须按照本规例附录所列明的程序规则进行。
  
  第1014A章 第7条堂议会的秘书兼司库
  
  每个堂议会须依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委任一名秘书兼司库。
  
  第1014A章 第8条堂议会的权力
  
  除《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所赋予的权力外,每个堂议会亦有权─
  
  (a)就维持其获委派的教堂工作及其他工作所需的款项,拟定每年财政预算,并采取其认为所需的步骤,以筹措、收集和分配该等款项;
  
  (b)联同驻堂圣品人决定将一切给予教堂或由教堂收集的款项分配予什么目的,并决定所有捐款的收集方式,以及婚礼、葬礼及其他宗教仪式的收费; (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c)联同驻堂圣品人任用、罢免和(如获受托人在权力转授书中如此授权)支付薪金予助理圣品、琴师及下属人员,并决定他们的任期条件或雇用条件:
  
  但除非获主教书面批准,否则任何圣品人的任用或罢免均属无
  
  效;(d)就影响有关教堂福利的事宜向主教作出申述;
  
  (e)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规例─
  
  (i)堂议会会议的举行及会议事项的进行;
  
  (ii)堂议会收支帐目的备存;
  
  (iii)所有关于堂议会事务的其他事宜:
  
  但除非在教堂周年或特别会议中通过,否则任何规例均属无效,而任何规例亦不得与《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的条文
  
  或受托人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有所抵触。
  
  第1014A章 第9条堂议会须备存帐目
  
  每个堂议会须向第17条所规定的教堂周年会议,提交紧接会议之前一年截至12月31日为止的帐目,列明堂议会在该年度的收支,并连同一份列明该议会在帐目日期持有的资金及财产(如有的话)的报表。该等经妥为审计的帐目及报表连同对教堂的结构、物品及礼拜用品的报告须予呈交,以供在该会议或其延会上批准。该等帐目、报表及报告如获得批准,则须由会议主席签署,并随即在教堂的正门或正门附近,或在堂区内任何由堂议会酌情决定的显眼地方公布和张贴。堂议会须向受托人提交该等帐目、报表及报告的文本一份。
  
  第1014A章 第10条备存洗礼、婚礼及葬礼的注册纪录册
  
  每个堂议会须就在教堂举行的所有洗礼、婚礼及由圣品人主持的葬礼,安排备存妥当的注册纪录册。
  
  第1014A章 第11条置备保管注册纪录册的保险箱
  
  每个堂议会须置备一个防火保险箱,以稳妥保管属于教堂的所有注册纪录册。
  
  第1014A章 第12条置备财产清单
  
  每个堂议会须置备和更新由其负责的所有教堂财产的清单。
  
  第1014A章 第13条竖立纪念碑像
  
  如获受托人在权力转授书中如此授权,则堂议会可按照主教所订立的规例,准许在教堂或其范围内竖立任何纪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纪念物,或命令将其移走,但如事先未获主教书面同意,则不得竖立或移走该等纪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纪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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