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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为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董事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32年5月27日] (本为1932年第16号(第276章,1950年版)) 第1013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第1013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宪章”(constitution) 指本条例附表所列的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宪章,或任何根据该宪章可作出且获行政长官批准的经修订宪章。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1013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1)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董事会及继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职位的人为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并须以“The Directors of the Chines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的名称命名,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并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 (2)各董事不论是否作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继任人而获委任,委任均须按照宪章进行,并须当其时当作为继任该等首任董事的职位的人和法团的成员。 第1013章 第4条法团的权力 (1)法团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亦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货品及实产。 (2)法团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藉盖上其印章的契据,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汽艇、船艇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1013章 第5条文件的签立 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及其他文书,均须在2名董事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2名董事签署。 第1013章 第6条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宪章的任何修订,须按照宪章解决和执行。 第1013章 第7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1013章 附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第2条] 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宪章 第I条─名称及一般政策 第1段本会的名称为“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第2段本会的宗旨和目的,是按照耶稣基督的教训,在青年人中,培养基督的品格,和建立基督服务的精神。 第3段本会不得从事政治运动,亦不得准许其名称或处所用作政治鼓动或集会用途。 第II条─会籍 第4段本会接受18岁以上的华人男性基督徒加入成为会员。 第5段加入成为本会会员的程序如下─ (a)申请人须亲自申请入会; (b)申请人须由本会一名会员或干事推荐; (c)每宗申请须由会员事务委员会考虑,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随即成为会员。第6段会员的义务、责任和特权如下─ (a)制定计划以实践本会的宗旨和目的,并致力扩展本会的各种活动; (b)分担执行本会所有工作及志愿服务; (c)负责筹措经费,以支付本会的开支。第7段任何会员均有资格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第8段在情况允许下,董事会可接纳其他人为会友,该等会友可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III条─会员大会 第9段所有居于香港的会员,均须获邀出席本会的会员大会,而25名会员出席会议,即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10段本会每年举行定期会员大会,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定。特别会员大会可由董事会召开,或应10名以上会员的要求而召开。 第11段会员大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a)确保本会的宗旨和目的得以实践; (b)通过本会的整体计划; (c)选举董事会; (d)在必要时,修订董事会的权力及职责; (e)考虑和通过董事会报告。 第IV条─董事会 第12段本会的董事会于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上按照宪章妥为选出。 第13段董事会由不少于12名但不多于27名会员组成,他们不得收取服务报酬。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