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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财法税[2005]44号
【颁布时间】 2005-06-13
【实施时间】 2005-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作出如下决定:……。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8: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七)
  
  (略)
  
  附件9: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件10: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行政诉讼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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