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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53章 第9条华人慈善基金 (1)第8条提述的华人慈善基金,须以华人庙宇委员会指示的方式持有,并可由华人庙宇委员会酌情决定运用于─ (a)支付需要聘用的员工的薪酬及华人庙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行使其权力而招致的其他开支;及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b)香港的华人慈善活动。(2)如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华人庙宇委员会可就华人慈善基金帐目的备存和审计方式发出指示。 (由1961年第26号第3条代替。由1999年第33号第3条修订;由2000年第32号第48条修订) 第153章 第10条司祝 (1)华人庙宇委员会可藉投标方式将任何庙宇司祝的职位批出。 (2)华人庙宇委员会有酌情决定权,以决定投标条件、招标方式以及司祝的权力和义务。 (3)由某人就承投庙宇司祝的职位而一次清付或分期缴付的款项,须当作为该庙宇收入的一部分。 (4)华人庙宇委员会亦可不经招标而委任任何人出任庙宇的司祝。 (5)华人庙宇委员会可给予华人庙宇的司祝(不论是否由华人庙宇委员会委任)1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他的任期。在通知期届满时,该人须当作已离职;在此之后,除非该人得到华人庙宇委员会重新委任,否则不得担任该庙宇的司祝。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第153章 第11条作出转授的权力 华人庙宇委员会可将管理庙宇及其收入的权力转授任何人,亦可撤销该项转授。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第153章 第12条关闭废弃不用的庙宇 (1)华人庙宇委员会如觉得有理由相信某注册华人庙宇逐渐废弃不用或已废弃不用,或某注册华人庙宇的基金及收入不足以维持该庙宇,则可用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在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由该委员会觉得与有关事宜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席的会议,向出席的该等人士陈述实情,并确定他们的意见。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2)该委员会于考虑该等意见(如有的话)及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如觉得该庙宇相当不可能会获得足够支持,可下令关闭该庙宇。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3)该项命令的通知书须在有关庙宇张贴,并(如可能的话)须送交控制该庙宇的一人或多于一人,或其中某些人。 (4)由通知书在该庙宇张贴的日期起计的1个月届满时,不论该通知书是否在该段期间一直在该庙宇张贴,该庙宇须当作为非注册庙宇;任何人如在此之后仍维持该庙宇,则须当作违反本条例的条文而维持该庙宇。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5)该通知书一经在庙宇张贴,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即可管有该庙宇的所有财产、为追讨该等财产而起诉,以及在得到华人庙宇委员会同意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财产。 (由1970年第1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3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6)出售该等财产所得收益,在偿付合法申索后,须拨入华人慈善基金。 第153章 第13条获豁免华人庙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3号第3条 (1)附表指明的华人庙宇(以下称为“获豁免华人庙宇”)获豁免受第3、4、7、8、10及11条的条文规限。 (2)在获豁免华人庙宇的范围以外,任何人均不得为该庙宇或与该庙宇相关的目的而向或企图向公众募捐、呼吁或提出要求。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 (3)本条例不适用于文武庙。 (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增补附表。 (由1999年第33号第3条修订) 第153章 第14条搜查及检取的权力 (1)获民政事务局局长在一般情况或在个别个案中以书面授权的人,如有理由怀疑有人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而曾经设立或正在设立或维持位于某地方或在某地方内的庙宇,或有理由怀疑有人正在或曾经于某注册庙宇内或就某注册庙宇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则可使用所需的武力进入及搜查该地方或该庙宇,并可在搜查时检取与扣留任何簿册或文件以及看似是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的证据的物品,或看似是包含该等证据的物品。 (由1939年第3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69年第2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任何人均不得妨碍根据本条授权进行的搜查。 第153章 第15条罚则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的条文,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 (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50年第22号附表修订) 第153章 附表 [第13条] 观音堂 太平山街36号,内地段第1349及1426号。 莲花宫 大坑,内地段第1351号。 绥靖伯庙 迪龙里12号,内地段第769号D段第1分段。 谭公仙圣庙 香港仔内地段第72号。 天后庙 铜锣湾,内地段第13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