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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3-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工资”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第九条 新成立单位以省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录用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缴费基数人均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全额逐月缴纳,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及列支: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有关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财政差额拨款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五)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时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额,自调整次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缴费申报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单位和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在单位成立、人员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在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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