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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林区,有林地面积居全国第一位,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林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全省经济有着较大的促进和拉动作用。几年来,全省林区积极抓住国家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有利契机,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了以森林植被为主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创造了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等发展模式,促进了林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实现我省林区的跨越式发展,促进林区社会的全面进步,把林区培育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全省经济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
  
  (一)加快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建设北方绿色屏障。要按照《黑龙江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不断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培育和保护好森林资源。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要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一般生态林区要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恢复和保护森林资源。同时,要不断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努力建设一个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示范省。
  
  (二)发展林区的产业化经营和特色经济。积极推进绿化苗木生产的产业化,发挥我省林区苗木生产方面的优势,逐步建成北方最大的绿化苗木基地。重点扶持林区绿色食品、北药以及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加快基地建设。通过采取改组改制、剥离经营、技术创新改造等措施,做大做强林区的龙头企业,推进林区龙头企业向集团化经营迈进。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发展潜力大、具有一定规模、产品适销对路的林区优势产业,由省和所在地市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及财政部门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快林产工业技术改造步伐。森工系统要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和世界林产工业发展趋势,对现有的林产工业企业进行布局调整,按照高层次、规模化的方向搞好技术改造规划,采取多元投资的办法,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林产工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在技改专项资金方面给予贴息支持。
  
  (四)积极发展林区旅游经济。要把林区旅游业的发展列为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点,作为林区具有优势的特色产业,进行精心打造,尽快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支柱产业。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好林区的旅游资源,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森林生态旅游景区、景点。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有关部㈠在资金上要给予优先考虑。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外企业投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尽快将林区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林区旅游在我省旅游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支持和鼓励林区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林区社会生产力
  
  (一)大力发展林区非国有经济。对林区中小型加工企业要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和股权转让、整体或局部出售、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步伐。对新兴产业要以民营和外资为主,靠非国有机制发展。管护区内的林下经济、旅游开发、林区的服务行业等要以个体经营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林区的非国有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林区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职工的“全民”身份。林区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原则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通过上述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产权制度改革。
  
  (三)调整林区生产经营规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布局。要解决林管局、林业局畸大畸小的现状,缩减林场(经营所)数量,重新规划生产布局。属于森工系统的,由省森工总局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和国家批准;属于地方林业的,由行署、市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林区和地方政府自行投资建设兴办的水利、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教育、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逐步进行联营或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取得最佳效益。林业局局址所在地与县(市)政府所在地在一起的,需要新建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受益单位联合投资、联合兴办、共享利益,杜绝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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