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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对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合理使用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管护经营责任者手中。要严格实行定员定额和预决算制度,实现资金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五、完善森工林区社会保障体系,扶持林区再就业工作
  
  (一)切实加强森工林区的社会保障工作。要保证森工林区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在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征缴率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承担森工林区的部分基本养老统筹缺口补助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森工林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等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核实、核准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省里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下拨,当地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低保资金,切实做到森工林区低保范围内的居民应保尽保。省森工总局也要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对林区的困难居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另行制定。
  
  (二)认真抓好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对林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地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一视同仁,把有关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林业企业下岗职工头上。省森工总局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林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为林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林区经济作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心全意地支持林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林区的经济建设服务。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要保护林区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对侵犯林区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严厉打击,使林区经济在宽松的环境中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以上意见大兴安岭林区可以参照执行。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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