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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使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职工群众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和谐统一。要进一步调动管护经营者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木材采伐、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政管理的积极性,大力支持他们合理开发利用林副资源,发展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对其管护经营承包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50年。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咨询、项目选择、技术培训、设施建设以及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综合服务体系,使管护经营工作在健全的制度和完备的服务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进一步确立林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一)调整林业投资体制。按照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省提出的建设生态大省的目标,将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对地方林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原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将森工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我省投资计划,统一考虑,统一安排。
  
  (二)加大对林区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持。要在林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引导科技含量高、适宜林区发展的项目落户林区。对林区有发展后劲的龙头产业,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投融资、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齐心协力,努力建成一批规划科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承载力强、优势明显、环境优美、社会进步的小城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四)减轻林区税费负担。要把减轻林区税费负担作为发展林区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的基础上,对林区经济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清理林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要求停止的收费项目,推行和完善“企业负担收费卡”制度,对林区的收费项目予以公示。对公示项目以外的收费,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五)调整部分现行的行政收费政策。市区和建制镇内的森工企业和居民,与当地企业和居民享受相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对市区和建制镇以外的森工企业和居民,不再征收水资源费。将森工系统的水利建设纳入全省的水利建设规划之中。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森工总局代征林区的价格调节基金 (不包括已开征的政企合一的林业局)。森工林区的副食品基地建设和节日市场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森工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拨付使用。
  
  (六)调整森工林区养路费的征收政策。完全行驶在森工林区自养专用公路上的林区生产专用机械和运材车辆,按国家政策免征养路费,其他车辆(不含林区的个体车辆以及没有自养专用公路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的车辆)的养路费,按40%征收。
  
  四、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和理顺森工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尚未落实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1]49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授权省森工总局行使的及省森工总局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行政职能,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到位。省政府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畜禽屠宰和防疫检疫、物价等职能。省工商局要根据森工林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森工林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布局,进一步强化对林区的服务职能,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全力为林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森工系统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体制,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对职能相近的部门,原则上要合并设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尽快落实。要精简优化人员结构,通过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加强对人员的考核及岗位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森工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建立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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