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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衔接,要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劳动保障、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机构。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效衔接的制度,部分教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到2008年,全市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应达到70%。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学经验与成果,培养符合国际标准的职业人才,增强本市职业人才的国际竞争力,拓展职业学校对外办学的途径和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三、适应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大力开展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的转岗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期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约束、激励制度。各行业、企业要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认真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建立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制度,为企业在职职工以及转岗、失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保障机制以及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整合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多功能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技能培训,加大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高级技工和技师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工资结构,实行技术工人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建立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充分发挥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开展农民培训,加强与西部地区的职业教育合作。各郊区县政府要不断完善现有区(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网络,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改善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重点办好3至5所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一批村办成人学校;积极探索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办学体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制度;加强农村地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实验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努力将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成科技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示范、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基地。农村地区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积极承担农业科技推广培训项目,在继续推动“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和科教兴村工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教育,重点开展以新品种、新技术的使用和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和项目培训,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现代化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主法制、职业道德和文明生活等教育,加快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示范村和致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首都教育优势,通过联合办学、共同招生等形式,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三)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首都意识、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文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服务技能的教育与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职业资格作为实行就业准入的重要条件,逐步提高进入本市从业人员的学历标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面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子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