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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2页 第343章 诊疗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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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3章  第5条诊疗所的注册
  
  (1)注册为诊疗所的申请,须以注册主任订明的表格向其提出,该表格须规定包括一项关于该诊疗所宗旨的陈述。
  
  (2)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注册主任接获注册申请后,须就申请书上被指名的诊疗所而将申请人注册,并以订明的表格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但该项注册须符合他所施加的条件(如有的话)∶
  
  但如注册主任信纳有以下情况,可拒绝将该申请人注册─
  
  (a)申请人或其于诊疗所雇用的任何人,不论因年龄或其他理由,并不是营办诊疗所或受雇于诊疗所的适当人选;或
  
  (b)因与地点、建造、房舍、人手或设备有关的理由,将用作与诊疗所有关的处所并不适合作诊疗所用途,或该处所目前或将来的用途,就诊疗所而言,在任何方面是不当或不宜的;或
  
  (c)诊疗所不会由一名注册医生亲自持续监管;或
  
  (d)(i)得自或将会得自开设或经营诊疗所的收入,并非或将不会纯粹运用于贯彻该诊疗所的宗旨;或
  
  (ii)除真诚地用以支付任何正式受雇的注册医生、依据第8条所批予的豁免而雇用的人以及在该诊疗所工作的护士及佣工的酬金外,该等收入的任何部分现时或将会直接或间接以分红、奖金或其他分发利润的方式支付予或转让予申请人本人、如此正式受雇的任何人或任何其他人。(3)就专为会员及会员家属服务的注册职工会所经营的诊疗所而言,凡得自或将会得自开设或经营该诊疗所的收入,在扣除第(2)款(d)段许可用途的支出后,现时或将会纯粹运用于获《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第33(1)(f)条授权的用途,而其运用的方式不会使该等收入的任何部分支付予任何受雇于该诊疗所的人,或使该等人得益,则注册主任不得仅以该(d)段所列的理由而拒绝作出注册。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4)每名就诊疗所注册的人,须在该诊疗所的显眼地方展示就该诊疗所而发出的现行注册证明书。 (由1981年第58号第2条代替)
  
  第343章  第6条注册期限
  
  (1)除第10条条文另有规定外,每项注册─
  
  (a)有效至注册当年终结为止,而任何就诊疗所注册的人,如有意在其后的任何一年继续如此注册,须在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内申请重新注册,或在向注册主任提出令其信纳的好的理由情况下,在注册主任准许的较后日期申请重新注册;或 (由1966年第37号第3条修订)
  
  (b)在任何一年内按注册主任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准许的月份及该年的任何延展期限(如有的话)有效,一如注册主任在注册证明书上指明者。
  
  (2)注册主任─
  
  (a)在批予根据第(1)(a)款所订的重新注册时;或
  
  (b)在延展根据第(1)(b)款所订的有效期限时,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施加条件或修订已施加的条件。
  
  第343章  第7条确保适当监管的责任
  
  每名就诊疗所注册的人须委任及保持聘用一名注册医生,该注册医生须负责其获委任的有关诊疗所的医务管理工作。
  
  (由1966年第37号第4条修订)
  
  第343章  第8条豁免受第7条规限
  
  (1)除第(2)款条文另有规定外,注册主任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使在1963年9月5日已存在的任何诊疗所豁免受第7条的条文规限。
  
  (2)在1967年12月31日后,注册主任不得根据第(1)款对在车辆(不论其能否移动)上营办的诊疗所,或对在任何时间曾经是车辆的处所内营办的诊疗所批予豁。
  
  (3)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
  
  (a)在《1966年诊疗所(修订)(第2号)条例》*(1966年第37号)生效日期前根据第(1)款批予及在该条例生效日期有效的任何豁免,继续有效 至1968年1月1日止,此后即停止生效;及
  
  (b)在《1966年诊疗所(修订)(第2号)条例》*(1966年第37号)生效日期后批予的任何该等豁免,有效至批予豁免该年终结为止。(4)(a)就根据第(1)款获豁免受第7条条文规限的诊疗所而注册的人如有意将该豁免续期,须在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内申请续期,或在向注册主任提出令其信纳的好的理由的情况下,在注册主任准许的较后日期申请续期。
  
  (b)注册主任在接获按照(a)段提出的申请时,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每次为该等豁免续期1年,但以下情况除外∶在1967年12月31日后,注册主任不得对在车辆(不论其能否移动)上营办的诊疗所,或对在任何时间曾经是车辆的处所内营办的诊疗所批予豁免。
  
  (c)在不损害(b)段就豁免的续期而授予注册主任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注册主任如信纳在之前的12个月内,于该诊疗所行医的人违反根据第(7)款发布的执业守则,则可拒绝将该等豁免续期。(5)在根据第(1)款批予任何豁免或在该等豁免续期时,注册主任须就支付予在该诊疗所行医的人(注册医生除外)的酬金一事施加条件,并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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