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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决议委任。 (b)校长可被校董会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或其他好的因由并藉不少于校董会当其时的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的决议而免职。 (c)在本款中,“成员”(members) 不包括根据第9(1)(a)、(b)、(c)或(f)条获委任的成员。(3)(a) 副校长由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藉不少于校董会当其时的成员的 四分之三投票通过的决议委任。 (由1995年第27号第4条修订) (b)副校长可被校董会根据校长的建议,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或其他好的因由并藉不少于校董会当其时的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的决议而免职。 (由1995年第27号第6条修订) (c)在本款中,“成员”(members) 不包括根据第9(1)(b)、(c)或(f)条获委任的成员。(4)(a) 校董会可委任任何人在校长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不在香港期间,或 在校长职位因任何理由而悬空时,以暂时性质署理校长职位。 (b)校董会可委任任何人在任何副校长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不在香港期间,或在副校长职位因任何理由而悬空时,以暂时性质署理副校长职位。 (由1995年第27号第6条修订) (c)根据本款作出的委任,须根据校长的推荐而作出,但如校长因任何理由而不能或无能力作出推荐,或该职位因任何理由而悬空,则属例外。 (由1995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第1141章 第13条校董会将其权责转授予校长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由1995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2)校董会不得将处理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予校长─ (由1995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a)批准大学雇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安排拟备第18(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c)根据第23条订立规程; (d)根据第12条(第12(1)(c)条除外)作出委任或免去职位,或根据第12条批准任何副校长须承担的职责。 (由1995年第27号第6条修订) 第1141章 第14条校长将权责转授的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校长可将其权力及职责,包括根据第13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以书面转授予他认为适当的人或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本条赋予校长将根据第13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再转授的权力,以及由任何人或委员会行使或执行校长根据本条而转授的任何上述权力或职责,均须受校董会根据第13条就该项转授而施加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由1995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第1141章 第15条教务委员会 第VI部 教务委员会、学院及评议会 大学设有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它须视乎校董会是否有提供拨款而─ (a)策划、发展与检讨学术课程; (b)指示与规管大学内进行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及 (d)规管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考试。 第1141章 第16条学院 (1)大学设有由校董会成立的学院。 (2)每间学院均设有院务委员会。 第1141章 第17条评议会 大学设有评议会。 第1141章 第18条帐目 第VII部 财政报表及报告 (1)大学须就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大学须安排拟备上个财政年度的大学收支结算表,以及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的大学资产负债表。 (3)大学可不时订定某段期间为其财政年度。 第1141章 第19条核数师 (1)大学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大学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认为适当的关于上述财务纪录的资料及解释。 (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8(2)条拟备的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大学作出报告。 第1141章 第20条报表及报告须呈交监督 校董会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向监督呈交一份大学校务报告,以及呈交根据第18(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及根据第19(2)条作出的报告的副本。 第1141章 第21条关于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第VIII部 一般规定 (1)顾问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及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均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 (2)除非规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均须是顾问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学院院务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成员。 (3)除非规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可由非顾问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学院院务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成员的人组成。 (4)除非规程另有规定,否则顾问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及各学院院务委员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能转授予任何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