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141章 第22条大学印章 加盖大学印章须─ (a)由校董会藉决议授权;及 (b)由2名获校董会授权作签署认证的校董会成员签署认证,而其中一名成员不得为大学雇员。 第1141章 第23条校董会订立规程的权力 (1)校董会可为更有效地执行本条例而订立规程,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就以下事项订立规程─ (a)大学的行政; (b)关于大学成员的事宜; (c)关于大学教务成员的事宜; (d)顾问委员会及教务委员会的章程; (e)学院、学院院务委员会及评议会的章程、权力及职能; (f)对上述(d)及(e)段所提述的任何机构的议事程序作出规管; (g)学院院长的职位,以及担任此等职位的人的权力及职能; (h)大学学生及雇员的福利及纪律; (i)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j)从教务委员会中提名根据第9(1)(f)条出任校董会成员的教务成员; (k)财务程序; (l)作为参加大学举办的考试的一项条件或为获颁授大学学位或其他学术名衔或为出席大学任何课程或为任何类似的目的而须付予大学的费用;及 (m)概括而言,本条例的施行。(2)根据第(1)款订立的每条规程,均须在宪报刊登。 第1141章 第24条未经授权而使用大学的名称 (1)任何人没有校董会的书面同意,不得成立或组织─ (a)显示本身是─ (i)大学或其任何部分的团体(法团或并非法团);或 (ii)与大学有任何方面的关连或联系的团体(法团或并非法团);或(b)以“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或“香港科技大学”命名的团体(法团或并非法团),或以任何语文中与“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或“香港科技大学”的名称非常相近的名称命名的团体(法团或并非法团),以致能误导任何人相信该团体是─ (i)大学或大学的任何部分;或 (ii)与大学有任何方面的关连或联系,亦不得成为该团体的董事、干事、筹办人或成员,或参与和其相关的工作。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第1141章 第2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