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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07〕69号,以下简称 《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 《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省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 《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市 (州)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
  
  (5)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成员单位。
  
  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法工委、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驻长春办事处、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妇儿工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市 (州)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各级政府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2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行动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 《行动计划》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加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省法制办负责,省人大法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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