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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和提高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外办、省司法厅配合)
  
  (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4)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负责)
  
  ---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公安局配合)
  
  (5)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省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省公安厅负责,省外办、省商务厅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二)各市 (州)、县 (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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