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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 (州)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 (州)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 (州)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 “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总工会、省工商局、省民政厅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