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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75章 香港理工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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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h)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包括将大学的财产按揭)借入款项;
  
  (i)为执行其职能而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申请任何资助;
  
  (j)雇用专业人士或专家就其在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所引起或与该等职能相关的事宜向其提供意见;
  
  (k)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及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代替)
  
  (l)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增补)
  
  (m)与他人订立合约、成立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关系;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增补)
  
  (n)取得、持有与处置在其他法人团体内的权益,以及参与成立法人团体;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增补)
  
  (o)提供谘询、顾问、研究及其他有关服务,不论是否为了牟利。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增补)
  
  (由1994年第94号第8条修订)
  
  第1075章  第7条(废除)
  
  (由1994年第94号第9条废除)
  
  第1075章  第8条校长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
  
  (1)校董会─
  
  (a)须按照第(2)款委任一名校长,校长在校董会的管辖下,获委负责大学的管理、运作及行政,以及学生在大学内的纪律事宜;
  
  (aa)如觉得有需要或适宜委任一人出任常务副校长,可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委任一人出任常务副校长,而如此获委任的人须承担校长所指示的职责;
  
  (b)可委任其认为合宜的人为大学雇员。(2)校长及常务副校长(如有人获建议委任为常务副校长)由校董会藉不少于14名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委任。
  
  (3)大学雇用的人的薪酬以及服务的条款及条件由校董会决定。
  
  (4)校长及常务副校长可被校董会以行为不检、效率欠佳或其他好的因由并藉不少于14名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而免职。
  
  (4A)在本条中─
  
  (a)“成员”(members) 指除校长外,其他并非大学雇员或学生的校董会成员;
  
  (b)就委任校长或免除其职务而言,校长不是成员。 (由1994年第94号第10条代替)(5)校董会可委任任何人在校长缺席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或在校长职位因任何理由而悬空或出现悬空的情况时,署理校长职位。
  
  (由1978年第5号第5及9条修订;由1994年第94号第10条修订)
  
  第1075章  第8A条大学教务委员会
  
  (1)大学设有一个由校董会委出的教务委员会,以─
  
  (a)检讨与发展学术课程;
  
  (b)指示与规管大学内进行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举行大学学位及学术名衔的考试; (由1988年第39号第3条修订)
  
  (e)决定可接受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学术名衔(荣誉学位或荣誉名衔除外)的人的资格。 (由1994年第94号第11条增补)(2)关于教务委员会成员的事宜以及教务委员会的程序,均须符合校董会根据第18条订立的规程。
  
  (3)教务委员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委出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 (由1994年第94号第11条增补)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教务委员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根据第(3)款委出的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任何成员,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由1994年第94号第11条增补)
  
  (5)教务委员会不得将校董会决定不得转授的某项权力转授。 (由1994年第94号第11条增补)
  
  (由1978年第5号第6条增补。由1994年第94号第11条修订)
  
  第1075章  第9条关于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1)校董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委出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而该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可由非校董会成员的人组成。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根据第(1)款委出的委员会或校董会任何成员,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由1994年第94号第12条修订)
  
  (3)校董会不得将处理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予任何根据第(1)款委出的委员会或任何人─
  
  (a)批准第13条所规定呈交的周年计划书及预算;
  
  (b)授权拟备第14(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c)批准大学雇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但大学雇用的非全职的人或临时雇用的人则除外;或
  
  (d)根据第18条订立规程。 (由1994年第94号第12条修订)
  
  (由1982年第2号第2条代替)
  
  第1075章  第10条校董会的成员
  
  附注:
  
  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55条。
  
  (1)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校长及常务副校长;
  
  (b)大学的学院或同等机构的院长2名,由校长提名;
  
  (c)由校董会委任的获选教职员3名,其中2名由有资格的教职员按照在第18(g)条下订立的规程互选产生,而其中1名则由教务委员会从教务委员会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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