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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20名,其中不多于2名为公职人员;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e)由校董会委任的并非大学雇员的校友会成员1名;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f)由校董会委任的由全日制学生从全日制学生中选出的成员1名。 (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代替)(2)行政长官须在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成员中委出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人为主席。 (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修订;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3)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属公职人员的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代替) (3A) 根据第(1)(d)款获委任但并非公职人员的成员─ (a)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可不时再获委任; (b)可随时向行政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于校董会内的职务。 (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3B) 根据第(1)(c)、(e)或(f)款获校董会委任的成员─ (a)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可不时再获委任; (b)可随时向校董会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于校董会内的职务。 (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3C) 当根据第(1)(c)或(f)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人停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他即须停任校董会成员。 (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增补) (4)本条的条文并不损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2条的适用。 (由2002年第23号第54条代替) (5)行政长官须在根据第(1)(d)款获委任的成员中委出一人为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或在主席职位因任何理由而出现悬空的情况时,由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5A)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同时由于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以致不能执行其各别的职能,或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职位均悬空,则校董会其他成员可在他们当中委出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6)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4名成员。 (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修订) (7)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在校董会任何会议提出的问题,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 (8)主席可将校董会会议押后;或如校董会如此议决,则可由校董会将会议押后。 (9)由学生选出的成员不得参与校董会决定该成员不得参与的事务。 (由1994年第94号第13条增补) (由1978年第5号第7及9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1条校董会将其权责转授予校长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校董会不得将处理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予校长─ (a)批准第13条所规定呈交的周年计划书及预算; (b)授权拟备第14(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c)批准大学雇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但大学雇用的非全职的人或临时雇用的人则除外;或 (d)根据第18条订立规程。 (由1982年第2号第3条代替。由1994年第94号第14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1A条校长将权责转授的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校长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包括根据第11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转授予他认为适当的人或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本条赋予校长将根据第11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再转授的权力,以及由任何人或委员会行使或执行校长根据本条而转授的任何上述权力或职责,均须受校董会根据第11条就该项转授而施加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由1982年第2号第4条增补。由1994年第94号第15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2条费用及收费 校董会─ (a)须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费用及收费; (b)可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上述所厘定的费用及收费。 (由1978年第5号第9条修订;由1994年第94号第16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3条预算及财政年度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1)校董会须在每个财政年度于行政长官指定的某个日期前,透过行政长官指定的人向行政长官呈交一份大学下个财政年度的建议活动计划书及收支预算。 (2)校董会可在行政长官事先批准下,不时订定某段期间为大学的财政年度。 (由1978年第5号第9条修订;由1994年第94号第17条修订;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4条帐目 (1)校董会须就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校董会须安排拟备上个财政年度的大学收支结算表,以及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的大学资产负债表。 (由1994年第94号第18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