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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78年第5号第9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5条核数师 (1)校董会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大学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认为适当的关于上述财务纪录的资料及解释。 (由1994年第94号第19条修订) (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4(2)条拟备的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校董会作出报告。 (由1978年第5号第9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6条报表及报告须呈交校监 (1)校董会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或在校监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后日期之前,向校监呈交一份大学校务报告,以及呈交根据第14(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及根据第15(2)条作出的报告的副本。 (由1994年第94号第20条修订) (2)(由1994年第94号第20条废除) (由1978年第5号第9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7条(废除) (由1994年第94号第21条废除) 第1075章 第18条校董会订立规程的权力 校董会可为更有效地贯彻本条例的目的而订立规程,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就以下事项订定条文─ (a)对校董会的议事程序的规管,以及对教务委员会及任何根据第9条委出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的规管; (b)关于教务委员会及任何根据第9条委出的委员会的成员的事宜,以及教务委员会及该等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 (c)教务委员会及任何根据第9条委出的委员会的权力、职能及职责; (d)大学雇用的人的纪律; (e)对大学学生操守及纪律的规管; (f)学位及学术名衔的颁授,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的颁授; (由1988年第39号第4条代替) (g)为由有资格的教职员选出根据第10(1)(c)条出任校董会成员的人选及由全日制学生选出根据第10(1)(f)条出任校董会成员的人选而举办和进行选举。 (由1994年第94号第22条代替) (由1978年第5号第8及9条修订;由1994年第94号第22条修订) 第1075章 第19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