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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资金安排和工程管理 (一)资金安排 在中央、省支持下,市级制定完善市、县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与中央、省补助我市的“工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督促区(市、县)政府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 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区(市、县)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或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管理 1.公开透明。所有“工程”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项目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建设和验收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2.统筹安排。校舍安全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消除“大班额”等其他教育工程项目有机结合,统一规划。 3.规范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严把招投标、选址、设计、建材、施工、监理、验收关,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4.落实责任。因工作不力,工程进展缓慢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国务院文件已明确规定:“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各区(市、县)校安办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层层鉴定责任书,强化责任约束。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