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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某些由政府服务转到香港教育学院服务的人员的退休金、津贴、酬金、恩恤金及退休金利益事宜订定条文。 (1995年制定) 〔1995年7月1日〕(1995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8号) 第477章 第1条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7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pensionable service)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死亡恩恤金”(death gratuity) 指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在有关退休金条例中界定的死亡恩恤金; “有关退休金条例”(relevant Pensions Ordinance) 指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对他适用的《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津贴”(allowance) 包括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年积金”(annual allowance); “退休金”(pension) 指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 指有关退休金条例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短期服务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短期服务酬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酬金”(gratuity)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酬金; “学院”(Institute) 指《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第3条所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学院服务”(service under the Institute) 指按学院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受雇于学院的转任人员的服务,但不包括于留在政府任职期间被政府指派往学院工作的人员的服务; “总计服务”(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员任职政府及学院的服务期总和;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条所指的人员。 (1995年制定) 第477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由政府服务转到学院服务; (b)在紧接其转任前,有关退休金条例对他适用;及 (c)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学院服务。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2)第(1)(c)款所指的公告,须指明有关人员的职系及职级,以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5年制定) 第477章 第4条选择 (1)《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其适用的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学院服务的人员,可选择第5或6条就任何退休金、津贴或酬金而对其适用。 (2)《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其适用的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学院服务的人员,可选择第5或7条就任何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而对其适用。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该人员须在其转任日期的前一天或之前,按照政府提出的条款,根据本条作出选择。 (1995年制定) 第477章 第5条扩大《退休金条例》(第89 章) 及《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99 章) 的适用范围 (1)如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则他在学院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 (2)如在紧接其转任前,该人员的服务,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是可以计算在内的,则他之前在政府的服务,属计算在内的服务。 (3)如在紧接转任人员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则他在学院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4)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根据有关退休金条例属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及公职服务。 (5)如任何人员的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在某日届满,则本条不容许他开始在学院服务之日与该日之间的期间,为确定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或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须计算在内的服务期的目的,而视为既是一段在政府服务的期间亦是一段在学院服务的期间。 (1995 年制定) 第477章 第6条冻结《退休金条例》(第89 章) 下的权利 (1)本条适用于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其适用,并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的转任人员。 (2)假若转任人员的总计服务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则当转任人员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视乎情况所需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获发给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