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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09]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9
【实施时间】 2009-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强化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以及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定期深入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家庭,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实行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将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强化对居民的健康管理,有效控制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危害,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三)完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公共卫生投入。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别对经济困难地区按照人均10元、8元、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地区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20元。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业务所需的工作经费根据任务和经费标准确定,由政府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核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政府对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30%。各级财政应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加大投入,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
  
  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地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四)规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根据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地要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
  
  在研究制定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省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承担的职责,注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估。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五)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评价机制,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省卫生、财政部门定期进行督导考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挂钩,作为医务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各地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成绩合格的县(市、区),根据考评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不予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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