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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董事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其时的成员的过半数。 (2)董事局会议由主席主持。 (3)所有须在董事局会议上决定的问题,均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成员的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则主持会议的成员除了其原有的一票外,有权投决定票。 (4)凡成员以任何方式在海洋公园公司所订立的合约或建议由海洋公园公司订立的合约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a)他须在董事局会议上披露他的利害关系的性质; (b)该项披露须记入董事局会议纪录内;及 (c)除非获得主席准许,否则该成员不得参与董事局就该合约所进行的商议;该成员亦不得就与该合约有关问题投票。(5)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与董事局会议有关的安排、董事局会议的程序及进行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388章 第11条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董事局的任何议事程序的有效性不受下述情况影响─ (a)任何成员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 (b)在进行该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上有任何成员缺席;或 (c)有成员席位悬空。 第388章 第12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董事局可藉在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是否在香港)当中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任何事务,而经过半数成员以书面赞成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董事局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第388章 第13条海洋公园公司取代公司 第IV部 海洋公园公司取代公司及有关事宜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 (a)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归属于公司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须按其归属于公司时的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归属于海洋公园公司; (b)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须付予公司或可由公司追讨的所有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即成为须付予海洋公园公司或可由海洋公园公司追讨的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 (c)在该生效日期前由公司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须当作为由海洋公园公司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而由任何人如此对公司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则须当作为该人针对海洋公园公司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 (d)与公司订立的一切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合法给予公司或由公司合法给予的一切保证而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生效的,须当作为与海洋公园公司订立的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给予海洋公园公司或由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保证; (e)海洋公园公司除可采取它或具有的其他补救方法或行使它或具有的其他权力外,亦可采取假若没有本条例公司本可采取的相同补救方法,以追讨本条提述的款项及申索,和提起本条提述的诉讼及法律程序; (f)海洋公园公司可强制执行和变现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以公司为受益人而存在的保证或押记,并可行使从而赋予公司的任何权力,犹如该保证或押记是以海洋公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保证或押记一样;及 (g)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公司拖欠或须付的或可向公司追讨的一切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债项、款项及申索,即成为海洋公园公司拖欠的债项、须付的款项及可向海洋公园公司追讨的申索。(2)凡根据本条归属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均无须就该项归属缴付印花税。 第388章 第14条公司雇员的保留 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是公司雇员的人,在该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即成为海洋公园公司的雇员,其雇用条款及条件与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作为公司雇员的雇用条款及条件相同。 第388章 第15条在文件内对公司的提述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在任何文件内提述公司或公司雇员之处─ (a)如属提述公司,则为提述海洋公园公司;及 (b)如属提述公司雇员,则为提述海洋公园公司雇员。(2)就本条而言,“文件”(document) 不包括关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任何文件。 第388章 第16条公司的解散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即使公司的章程中管限公司的清盘或解散的条文有相反的规定,并即使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公司须当作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1)条解散,犹如在该生效日期当日,原讼法庭已根据该条作出命令,将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与解散公司一样;公司注册处处长须据此在该生效日期当日或其后尽快将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2)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 (a)《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2)条不适用于公司;及 (b)《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B条适用于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