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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88章 海洋公园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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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8章  第17条海洋公园公司的职能
  
  第V部
  
  海洋公园公司的职能及权力
  
  海洋公园公司的职能为─
  
  (a)管理与管制海洋公园作为一个公众康乐及教育公园;
  
  (b)在海洋公园提供康乐及教育设施,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有关设施;
  
  (c)依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展海洋公园作一般康乐或教育之用;及
  
  (d)运用以任何方式所得的利润,以推展(a)、(b)及(c)段指明的职能。
  
  第388章  第18条海洋公园公司的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海洋公园公司可为更有效执行其职能而作出所需或所附带的一切事宜,或作出有助于更有效执行其职能的一切事宜,而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获取、租入、购买、持有和享用不论属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
  
  (b)缔结任何合约;
  
  (c)申请和接受赞助,不论是以信托或其他方式接受馈赠,和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其名下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d)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装、移去、拆卸、更换、扩展、改善和维修其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
  
  (e)就他人使用其所提供的设施及服务,厘定和收取费用、缴款及收费,并指明该等设施及服务的使用条件;
  
  (f)厘定在海洋公园内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或广告宣传须付的收费;及
  
  (g)在一般情况下或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情况,减收、免收或退回其在行使本条下的权力时厘定的费用、缴款或收费。
  
  第388章  第19条行政总裁及其他雇员的委任
  
  第VI部
  
  海洋公园公司的职员
  
  (1)海洋公园公司须委任一名行政总裁,而该行政总裁须就海洋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行政工作向海洋公园公司负责。
  
  (2)海洋公园公司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雇员。
  
  (3)有关雇员的薪酬、委任条款及条件、工作及行为,以及其停职或解雇的一切事宜,均由海洋公园公司决定。
  
  第388章  第20条技术及专业顾问的雇用
  
  (1)海洋公园公司可延聘技术及专业顾问,就海洋公园公司的任何职能或权力引起的或相关的事宜,向海洋公园公司提供意见。
  
  (2)有关根据第(1)款延聘的顾问的薪酬、延聘条款及条件,以及延聘方式的一切事宜,均由海洋公园公司决定。
  
  第388章  第21条职员利益
  
  (1)海洋公园公司可─
  
  (a)批给或拨出款项以备批给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雇员;
  
  (b)为雇员及其受养人的福利而提供其他利益;及
  
  (c)付款予去世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任何在该雇员去世时受其供养的人,不论有关付款在法律上是否须付的。(2)海洋公园公司可设立、管理与控制任何基金或计划,或与任何公司或组织订立安排,由该公司或组织单独或联同海洋公园公司设立、管理与控制任何基金或计划,以提供第(1)款所提述的退休金、酬金、利益及付款。
  
  (3)海洋公园公司可向第(2)款所提述的基金或计划供款,亦可规定雇员向该基金或计划供款。
  
  (4)在本条中,“雇员”(employees) 包括海洋公园公司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员,而在第(1)款中,包括前雇员。
  
  第388章  第22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能
  
  第VII部
  
  委员会及转授
  
  (1)为更有效执行海洋公园公司的职能和行使海洋公园公司的权力,海洋公园公司可就一般目的或特别目的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并委任委员会的成员;该等委员会可包括并非董事局成员的人。
  
  (2)根据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由海洋公园公司委任,而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亦由海洋公园公司决定。
  
  (3)在不抵触海洋公园公司的指示下,根据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会议程序。
  
  (4)根据第(1)款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不得因委员会任何成员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或因在进行该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上有任何成员缺席,或因该等成员中有席位悬空而告无效。
  
  第388章  第23条海洋公园公司将权能转授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海洋公园公司可以书面转授其任何职能或权力予─
  
  (a)行政总裁;或
  
  (b)根据第22(1)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并可按其认为适当与否,对该项转授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海洋公园公司不得转授其根据第IX部获委予或赋予的任何职能或权力,亦不得转授以下的权力─
  
  (a)委任行政总裁;
  
  (b)根据第22(1)条设立任何委员会;
  
  (c)根据第26(2)条或第33(2)条委任核数师;或
  
  (d)根据第39条订立附例。
  
  第388章  第24条行政总裁将权能转授的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行政总裁可以书面将他的职能或权力,包括根据第23条转授予他的职能或权力,转授予他认为适当的人或根据第22(1)条设立的委员会,并可按他认为适当与否,对该项转授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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