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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88章 海洋公园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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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X部
  
  杂项规定
  
  海洋公园公司不得视为政府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作享有任何政府地位、政府豁免权或政府特权。
  
  (由2002年第23号第33条修订)
  
  第388章  第37条行政长官可取得资料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海洋公园公司须在行政长官提出要求时,给予他充分的便利,以取得有关海洋公园公司财产及事务的资料,并须按行政长官所规定的方式及时间,向他提供有关海洋公园公司财产及事务的申报表、帐目及其他资料,并给予他核实所提供资料的便利。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388章  第38条行政长官可发出指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行政长官如认为公众利益有此需要,则可就海洋公园公司执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向海洋公园公司发出书面指示,而海洋公园公司须遵从该等指示。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388章  第39条附例
  
  (1)海洋公园公司可就下述所有或其中任何事宜,经盖上其印章订立不抵触本条例的附例─
  
  (a)海洋公园的管理及管制,包括海洋公园的关闭或局部关闭;
  
  (b)订定开放海洋公园或海洋公园任何部分予公众人士的时间;
  
  (c)在海洋公园内供使用的设备、器械、装置或设施的使用;
  
  (d)在海洋公园内保持良好秩序及纪律,以及防止妨扰;
  
  (e)管制(包括禁止)在海洋公园之内或之上进行商业活动、广告宣传或建立构筑物;移去、存放和售卖在违反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下被带进或留在海洋公园之内或之上的任何商业活动、广告宣传或建造用的物料;追讨由于移去、存放和售卖以上物料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并没收售卖以上物料的得益;及
  
  (f)更有效地执行海洋公园公司的职能和行使海洋公园公司的权力。(2)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凡违反附例的指明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罚款不超过$2000及监禁不超过3个月的罚则。
  
  (3)在不损害与刑事罪行的检控有关的任何条例或律政司司长在检控刑事罪行方面的权力的原则下,根据在本条下订立的附例而作出的检控,可以海洋公园公司的名义提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海洋公园公司须安排将根据第(1)款订立的所有附例的印本─
  
  (a)显明地展示于海洋公园内;
  
  (b)备存于其主要办事处;及
  
  (c)以合理价钱向任何人发售。(5)在本条中,“海洋公园”(Ocean Park) 指海洋公园公司的任何处所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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