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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每年于10月31日前编制次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年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年中可根据项目实施进程进行适当调整。按下列方式申报:
  
  (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三个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估算总投资、资金筹集方案、年度实施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拟申请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七条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配置进行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决策:
  
  (一)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确定;
  
  (二)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三)需要市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其它须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要求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BT、BOT项目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决策。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实施。
  
  第九条 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日常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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