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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完成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等技术文件,落实规划、土地、环保、水保、建设等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有关问题。市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环保、滇管、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市属投融资公司根据融资计划,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制度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安全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质量,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汇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对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并由代建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O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经营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定期报表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人,于每月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二)汇总分析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月报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梳理和分类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三)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督办制度。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成督查组,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八个百分百”管理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三)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程序,规范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五)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试运营,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或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保障:
  
  (一)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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