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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完成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等技术文件,落实规划、土地、环保、水保、建设等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有关问题。市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环保、滇管、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市属投融资公司根据融资计划,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制度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安全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质量,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汇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对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并由代建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O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经营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定期报表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人,于每月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二)汇总分析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月报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梳理和分类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三)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督办制度。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成督查组,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八个百分百”管理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三)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程序,规范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五)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试运营,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或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保障: (一)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