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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每年于10月31日前编制次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年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年中可根据项目实施进程进行适当调整。按下列方式申报: (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三个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估算总投资、资金筹集方案、年度实施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拟申请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七条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配置进行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决策: (一)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确定; (二)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三)需要市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其它须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要求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BT、BOT项目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决策。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实施。 第九条 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日常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