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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重点建设项目,上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优先,市安排直接投资、项目前期费和融资优先; (三)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门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按月在门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影响前期工作推进或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项目单位,提交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流域、区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民关心的重大基础设施,决策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组织听证,对重大技术方案和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重点项目招投标应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BT、BOT项目须实行招投标。招商引资过程中,项目业主只能与投资方签订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不能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仍需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对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承担,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信息须按照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违法记录公示制度。参照国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建设局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市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记录取证调查,按统一要求报送市建设局。 对被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投标人2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2年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评标委员终身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指导与协调,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在建项目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提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当年12月1日前将调整建议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发改委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的,由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在本市域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