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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规范本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旅游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条 天津市旅游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是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决策机构,其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设在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事实与理由; (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属于天津市旅游局管辖; (七)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60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复议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内容为: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法;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有关复议事项的,由复议办接听处理: (一)来电人明确要求申请复议的,告知其采用书面形式及联系方式; (二)来电人明确要求口头申请的,与其约定接待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三)来电人要求需要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具体内容的,可告之其查阅方法。 第七条 市旅游局接收复议申请,以下列时间为准: (一)市旅游局及所属的信访部门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复议申请的,以复议办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二)其他行政机关转送来的复议申请书,以复议办收到该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三)因转送错误,最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受理的,以复议办收到指定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四)口头申请复议的,以复议办当场记录口头申请的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复议办在收到复议申请的当日,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并编号入卷。 第九条 复议申请登记完毕后,复议办负责人应确定2名承办人,负责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及对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复议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进行调查或听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承办人对复议申请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到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复议办负责人应及时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报复议委审批。市旅游局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核,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复议办对复议申请做出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并分别告之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复议前置者,还应告知申请人“若不服本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