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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BG章 私营街市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80条)
  
  [1963年7月1日]
  
  (本为1963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32BG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I部
  
  导言
  
  第132BG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G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私营街市”(private market) 包括组成某街市或构成某街市一部分的任何建筑物、店铺、摊档、棚槛、围栏或档位,以及附属于该等地方的排水设施或厕所设施;
  
  “持牌档主”(licensed stallholder) 指根据第22条获发给牌照以便在私营街市内的摊档经营业务的人;
  
  “商品”(commodity) 包括牲畜;
  
  “署长”(Director)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拥有人”(owner) 就私营街市而言,指经营该街市的人;
  
  “摊档”(stall) 包括任何围栏或笼。
  
  第132BG章 第4条私营街市的登记
  
  第II部
  
  私营街市的登记及一般规管事宜
  
  (1)私营街市除非经署长登记,否则不得营业。
  
  (2)除非私营街市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由署长登记─
  
  (a)该街市的图则,包括其附属的所有建筑物、摊档、棚槛、围栏、贮物室、厕所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图则,均已获得署长的批准;及
  
  (b)在登记时,该等图则是准确的。(3)尽管第(2)款另有规定,署长如认为某私营街市的登记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可拒绝登记该私营街市。
  
  (4)就私营街市的首次登记而提出的申请,须连同第(2)款所提述的图则各2份呈交署长。
  
  (5)为申请登记私营街市而呈交的每份图则或图则修改,如获得署长批准,须批注已获得署长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的每一份须交还申请人。
  
  (6)每项私营街市的登记,须于每年的7月1日续期。
  
  (7)就私营街市的登记或该项登记的续期,须预先向署长缴付费用,而费用是以每个摊档(不论摊档被占用与否)$10计算,最高费用为$1000:
  
  但如私营街市是在任何登记年度的下半年作首次登记,则就批准登记而须缴付的费用,为订明费用的一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5条限制对街市建筑物或摊档作出更改
  
  除非按照署长批准的图则而进行,否则不得对任何私营街市,或对组成私营街市任何部分的构筑物、摊档、厕所或排水设施作出更改或增建。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6条街市的保养及维修
  
  (1)如署长认为某私营街市的任何部分由于破旧或缺乏维修,以致不宜或不适合作为私营街市,则署长可藉送达该街市的拥有人的通知书,规定该人在通知书所指明的一段在通知书送达后不少于30天的期间内,一如通知书所指明,就该等破旧状况作出补救或进行维修,至署长满意为止。
  
  (2)私营街市的拥有人如没有遵从按照第(1)款条文送达给他的通知书所载的规定,则署长可进入经营该街市的处所,并可进行或安排进行所需的一切工程,以符合该通知书的规定,以及可向该街市的拥有人追讨该等工程的费用。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7条私营街市内的摊档须予编号和分类
  
  (1)任何私营街市在作首次登记前,其拥有人须为每个摊档编配一个顺序号码,而该号码须以永久形式在摊档清楚显示,拥有人亦须通知署长各摊档将出售商品的性质。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2)署长可在任何私营街市作首次登记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藉送达该私营街市的拥有人的通知书,禁止在售卖任何其他指明商品的摊档售卖任何指明的商品,而私营街市的拥有人须将该通知书的一份文本,于该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张贴在街市的显眼地方。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3)任何私营街市拥有人如没有张贴按照第(2)款送达给他的通知书文本,以及任何人在该文本张贴后没有遵从其所载条款,均属犯罪。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8条对私营街市内售卖商品的限制
  
  (1)除了新鲜肉类、鲜鱼、家禽、新鲜蔬菜或水果,或署长不时概括地或就个别情况而准许的其他商品外,私营街市不得售卖任何其他商品。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2)在私营街市内,任何商品只可在署长拨作售卖该类商品的街市部分内的摊档出售。
  
  (3)在私营街市内,商品只可以零售方式出售。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9条周年帐目
  
  (1)每个私营街市的拥有人须安排就每年截至3月31日止的每段12个月期间拟备一份收支表,而该收支表须在其所涵盖的期间结束后的4月14日或之前送交署长,以便署长审阅后发还。
  
  (2)第(1)款提述的收支表,须按署长概括地或就个别情况而规定的格式拟备,而在署长发还该收支表后,该收支表所关乎的街市的拥有人,须立即安排将该收支表及署长就该收支表所作的报告张贴在该街市的显眼地方,为期不少于连续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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