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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2AX章 厌恶性行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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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所有该等地面均设有可拆除的镀锌格栅,以便积水得以流入已上釉或表面平滑的水泥渠道,再经该等渠道排入有臭气隔的排水渠口;
  
  (h)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已将该处所内用作配制、加工处理或贮存物料的各部分的墙壁处理至最少有2米高度是平滑及不透水的,而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则成内弯形;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i)如该处所是用作或拟用作经营涉及加工处理或处理含脂肪物料的厌恶性行业,则所有排水出口均须设置隔油闸;
  
  (j)所提供的贮物空间足以容纳业务上需要使用而又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贮存的全部物料;
  
  (k)如该处所构成一座多于一层的建筑物的一部分,则该座建筑物的其余各层均须有足够保障,以免受到经营该厌恶性行业时所引致的妨扰的影响;
  
  (l)经营该厌恶性行业,对公众人士并不构成或相当不可能构成妨扰或危险;及 (198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m)所设的加热设备安装妥当,且就该处所的性质而言,相当不可能会发生危险。 (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2)署长在某个案中,如在顾及所配制、加工处理或贮存的物料的性质后,信纳符合第(1)(f)或(h)款的条件并非需要,即可用书面豁免任何人受该段所规限。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1973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乃“Building (Standards of Sanitary Fitments, Plumbing, Drainage Works and Latrines) Regulations”之译名。
  
  第132AX章 第11条限制对处所作更改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安排或准许对牌照所关乎的处所─ (198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a)进行任何更改或增建,而该更改或增建会令该处所与根据第9条获批准的该处所图则有重大偏差;
  
  (b)就第10条所指明的任何事宜作出重大更改。
  
  (1973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32AX章 第12条物料的贮存
  
  每名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所有已收在其用以经营其行业的处所的物料,如非即时需要使用,即可获得贮存,而贮存的方式及状况须做到足以防止有害或具伤害性的臭气自该等物料排出,以及防止虫鼠自该等物料蔓延。
  
  第132AX章 第13条(由198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AX章 第14条髹扫灰水
  
  每名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用以经营其行业的处所的每幅墙内壁作彻底的洁净并以热灰水髹扫,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
  
  (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
  
  第132AX章 第15条每日清洁
  
  每名持牌人须在每日工作完结时,安排以刮除或以其他有效的洁净方法,将溢泻、溅泻、跌落或遗下在用以经营其行业的处所内的地面、行人通道或墙壁的所有脂肪、固体脂肪、油脂、垃圾或脏物加以收集;除非是拟将该等脂肪、固体脂肪、油脂、垃圾或脏物在该处所内作行业上的进一步加工处理,否则须随即将其自该处所移走。所有器具均须时刻保持在清洁状况。
  
  第132AX章 第16条维修
  
  每名持牌人须时刻作出安排,使到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内的所有部分以及所有装置、设备及生设备,得以保持恰当维修及清洁,并且不沾染任何可能跌落或溅泻其上的有害或具伤害性的物质。
  
  (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
  
  第132AX章 第17条作睡眠用途
  
  除了每座建筑物2名管理员外(或署长书面准许的更多数目的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涉及用作上述行业的处所内任何部分度宿。该处所的任何部分如作睡眠用途,须与该处所其余地方分隔,而分隔状况须令署长满意;该等用作睡眠的部分,不得用以进行该行业的任何部分工作,亦不得用作贮存原料或制成品。
  
  (1973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X章 第18条(由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AX章 第19条准予豁免的权力
  
  署长可以在牌照上批注的方式,豁免持牌人受第12、14、15、16及17条全部或任何一条的条文规限。
  
  (1973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X章 第20条署长及卫生主任得以自由进入
  
  每名持牌人须时刻准许署长或获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以及生主任或生督察自由进入。
  
  (1973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X章 第21条对某些人的限制
  
  15岁以下的人不得身在领有牌照以经营厌恶性行业的处所内。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X章 第22条(由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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