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吉安委字[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7-07
【实施时间】 2009-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自2005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经过三年半的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不仅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现象得到了基本根治,而且极大地减少了矿山企业数量。资源整合前,全省矿山企业总数为3858个(含石油),整合后截止2008年底,全省矿山企业总数为2591个(其中,煤矿229个),减少了1287个,占整合前矿山企业总数的33.1%。使各类矿山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迈出了一大步。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要求,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56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全省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小矿山数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160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
  
  组长:王祖继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常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金华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臧全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曹大卫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赫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林溪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培柱省公安厅副厅长
  
  关景富省工商局副局长
  
  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赵海华东北电监局副局长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主任:许赫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
  
  成员:朱涛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
  
  吕海臣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张凯明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
  
  李忠财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长张丽华省环境保护厅生态处处长
  
  刘德林省公安厅经文保处处长
  
  徐俊波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张志平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副主任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结合我省实际,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