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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筑教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现将《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直属学校(单位)遵照执行。各学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并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2.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增加校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市直属学校(单位)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活动。
  
  第四条 学校(单位)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单位)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单位)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客观、监督到位;注重实效、教职工及服务对象满意的原则。校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目标、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目标:
  
  (一)应公开事项达100%;
  
  (二)公开及时率≥98%;
  
  (三)公开内容准确率≥98%;
  
  (四)教职工投诉处理有效率100%;
  
  (五)教职工满意率≥85%。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1.学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学校(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学校(单位)资产管理、使用和变动情况;
  
  4.学校(单位)每学期或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5.考勤、绩效考核、奖惩、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6.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学校(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9.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10.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11.学校(单位)工程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12.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3.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学校(单位)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1.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2.学校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3.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配额生、择校生、特长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与结果等;
  
  5.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6.接受的各项捐款、赠款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7.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8.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9.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学生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及结果等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10.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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