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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筑教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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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必须在校园内醒目的公众场所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内设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党风廉政建设、教职工福利等栏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会议、家长(代表)会、学生(代表)会等各类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的构成: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工会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中层干部(含团委书记)构成。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并由学校(单位)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校或单位所属各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2.负责对校务公开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3.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4.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校务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
  
  校务公开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校务公开日常工作。
  
  (一)办公室的构成:
  
  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构成。
  
  (二)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校务公开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2.负责校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报告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受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建立例会制度,保证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一)监督小组的构成:
  
  组长由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纪检、工会委员、女教职工代表、团委、民主党派代表、教工代表构成。
  
  (二)监督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校务公开办公室的运行情况及各处室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校务公开监督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对校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对校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原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运用多种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教代会公开的程序
  
  按规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校务,应按照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在会后3日内将公开资料递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十五条 通过其它形式公开的程序
  
  (一)处室根据应公开的内容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校务公开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二)到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三)通过相应形式进行公开;
  
  (四)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将公开申请表及公开资料递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学校(单位)不宜及时公开的校务,可暂缓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单位)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单位)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单位)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半年)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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