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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学校(单位)考核评估内容; (二)在学校(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吸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位)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原则、内容、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单位)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年月日第 期 呈报处室 负责人 公开内容 摘要 公开形式 公开起止时间 至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公示结果 呈报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督小组 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公示结束后,呈报处室、校务公开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贵阳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