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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珠知[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2.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珠海市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珠府[2009]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专利金奖;
  
  (二)专利优秀奖。
  
  第三条 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我市专利奖励的评审工作。专利奖励委员会由主管专利的副市长、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且无专利纠纷的有效专利。
  
  (二)未获得过国家和省专利奖。
  
  第六条 珠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五)专利公告文件;
  
  (六)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 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推荐拟奖决议,报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
  
  (二) 授奖后,该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珠海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珠海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对第一完成者为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拥有的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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