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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推荐拟奖决议。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拟奖决定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考察专利金奖的拟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专利实施项目存在专利纠纷,或者对专利实施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拟奖单位、人员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专利奖。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专利实施项目存在专利纠纷证明文件,以人民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利纠纷通知书为准;对专利实施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为准。拟奖单位、人员排序,以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薄副本为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再由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议自拟奖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与本年度授奖;自拟奖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条 珠海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专利金奖10万元,专利优秀奖6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利奖励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评审标准和奖励金额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