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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决定对市区原有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确保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各10元);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良种补贴(省财政10元,市、区财政各5元)。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保证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资金补助。开展晚稻优质高产竞赛示范活动,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市农业经济部门现场检验、综合评比的高产示范方,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补助;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1万元。鼓励水稻机械化插秧,对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给予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每亩5元的奖励;对市确定的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面积60%以上的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镇、村每亩200元的资金补助; 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相关手续,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按不高于核定支出的60%给予补助,经济薄弱村按核定支出的70%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4:6承担)。加大标准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按省以上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快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对市认定的一般标准塘和规模化标准塘(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财政分别给予每亩600元和1600元的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下达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市财政给予每公里2万元补助。
  
  (四)培育优势产业,积极支持生态高效设施农业建设。根据嘉兴市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围绕水果、蔬菜、花卉苗木、食用菌、水产、畜牧、蚕桑等七个主导产业,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建设,着力培育特色强镇强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市区每年确定2~3个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经市新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对投资500万元以上、面积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由市政府命名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快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对经市、区政府确定纳入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机埠2万元/座,改造机埠1万元/座,渠道硬化25元/米,水泥路面硬化25元/平方米,沙石路面硬化10元/平方米,钢架大棚(含连栋式)2000元/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发展合作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培育工程。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2009年支农导向目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补3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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