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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投诉举报: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产品等环节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反映食品行业潜规则的信息。 (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由市局食品处提供的监督抽查信息,区市县局(分局)相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管巡查、执法检查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主动监测:国家局、省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市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四)实验室检测:由省、市、县(区)质检机构提供日常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检验监测信息。 (五)媒体网络: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对国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获取风险信息。 (六)境外通报: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食品风险预警通报等风险信息。 (七)部门、社会组织的情况通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向我系统通报的有关行业内潜规则等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信息。 (八)领导批示:由上级领导批转处理的,属于需要风险检测信息的。 (九)其他方面的食品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量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含有标准中没有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设立风险信息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应配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三条 风险信息联络员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对应该做出及时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局设立食品风险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65,对举报人按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风险信息研判与研究 第十五条 市局建立风险研判专家库(详见附件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测结果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需要进行风险研判的,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风险监测工作例会,通报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研判。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领导小组随时组织风险监测研判工作。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可靠性、性质等暂时无法确认,但有可能属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业性问题的,应列入风险监测研究项目。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对列入风险监测研究的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食品监管人员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二)组织食品监管人员、行业内从业人员、研究机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 (三)组织技术研究机构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 (四)组织风险监测机构研究有关检测方法。 (五)对市内无法判定的风险监测信息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发现风险监测的食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要按照要求汇总风险监测结果,做出风险监测工作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及有关专家,依据全年风险监测数据,撰写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测风险因素的发生和发展趋势,研究风险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今后风险监测工作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