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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大质监字[2009]154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风险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处置风险监测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局(分局),由当地局于收到通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对在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一是要从严检查企业各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二是要抽查企业使用原料、添加物质和产成品的质量情况。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并将情况抄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在风险监测中查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回访、年审、抽查和现场突击检查等监管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对风险监测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纳入食品诚信档案记载并实施跟踪抽查,掌握企业整改情况;对属于行业性问题的,要实施专项整治。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风险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局每年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安排食品风险监测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三季度应向市局财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局每年应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及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等。
  
  区域性食品,指地理上的某一范围的地区生产的食品,具有集中性和相似性。
  
  风险监测,通过建立一系列信息收集、信息跟踪等措施,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略)
  
  附件2: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附件3: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研判专家名单(略)
  
  附件4: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研判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
  
  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举报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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