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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二)其他危害性食品。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的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或以面谈、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内容需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 第五条 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实施经济处罚后,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奖金额度为50元至1万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二)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较大的,视举报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轻微的危害,违法行为属于个别案件,视举报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视情决定。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以第一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举报人应尽量对所举报的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反映。 第九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被查实确认后15天内,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兑现。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的奖励额度兑付奖金。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局(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奖励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