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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08-2015)》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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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深入推进旅游厕所工程,在全市主要景区(点)、旅游干道沿线和旅游集散地扶持建设一批星级旅游厕所,努力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旅游城镇、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干道的旅游标识标牌、紧急救援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汽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相关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制订旅游发展政策,加强对重大旅游发展问题的协调和工作的推进,督促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制度,协调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要以推进全省旅游产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在总结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加强县(市)区旅游队伍建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以外的旅游管理和监督事务实行“转办制度”,由市、县两级旅游产业领导和办事机构转交给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反馈。
  
  (四)建立旅游项目立项征求意见制度
  
  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旅游城镇、特色旅游街区、旅游景区(点)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制定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旅游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围绕建设创新型旅游目的地的目标,争取国家和省给予昆明旅游业发展与改革先行先试权力,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制约旅游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重大问题进行探索,总结经验,推动发展。
  
  (六)市、县旅游产业领导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目标责任制
  
  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旅游业发展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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