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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应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协管员,西宁市、格尔木市等流动人口密集的社区应按照50∶1的比例配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4、各地要将流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同投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列入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将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流动人口出生符合政策率等重要指标纳入流入地考核内容。 5、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6、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手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给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证照时,流动人口应出示原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在现居住地便捷地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 2、流入地要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帮扶奖励。 3、探索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覆盖。流入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情况,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建档制度。 (三)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 1、将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一业务流程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发我省流动人口全员人口信息录入软件,建立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更新和管理。 2、依托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做好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跨省交换信息网络覆盖率县级及以上达100%,乡级达80%。 3、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制度。4、推动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四)强化区域协作,推进区域服务管理一体化。 1、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趋势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召开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会。 2、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推动西宁、海东、海西三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3、继续支持和指导西宁市、格尔木市等13个试点社区进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试点,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11年推广到全省,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 (五)实行双向考核,落实流入地、流出地责任。 1、各州(地、市)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内容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各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落实,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对所属部门每年要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婚育证明”查证建档情况的考评。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州(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和督促。要推动和加强地区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体制创新,确保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落到实处。 2、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强化流入地、流出地责任的落实。流出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办证率要达80%以上。流入地要及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服务情况通报给流出地,流出地要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查证建档率要达80%以上。要建立层级协调机制,两地协作中的争议,在本级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