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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有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
  
  ││规章制度││
  
  │││度、统计制度,有鼓励流动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
  
  │├──────┼─────────────────────────────────────┤
  
  │统筹管理││12.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达到80%以上;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
  
  │││孕率达到80%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达到80%以上;流动人│
  
  ││管理绩效││
  
  │││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80%│
  
  │││以上。│
  
  ├──────┼──────┼─────────────────────────────────────┤
  
  │││13.流入已婚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率达到90%以上;省内流动已婚育│
  
  │││龄妇女免费孕检率达到80%以上;省内流动育龄人口享受其他国家规定基│
  
  ││免费服务│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率达到80%以上。│
  
  │服务均等││14.符合条件的常住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
  
  │││优生优育服务和相关帮扶政策。│
  
  │├──────┼─────────────────────────────────────┤
  
  │││15.落实国家规定的便民维权十项措施,群众来电、来函和投诉案件得到快│
  
  ││便民服务││
  
  │││速解答和处理,坚持依法行政,无恶性案件发生。│
  
  ├──────┼──────┼─────────────────────────────────────┤
  
  │││16.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有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统计上报制度。│
  
  │││17.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规定,按时、准确上报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情况和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情况。│
  
  ││统计信息│18.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 │
  
  │││流入人口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信息共享│││
  
  │││19.各州(地、市)、县要与相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会商制度。│
  
  │││20.按照国家规定,流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入库率(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达到80%,个案信息更新频率不低于月更新。 │
  
  │├──────┼─────────────────────────────────────┤
  
  │││21.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应用率县级及以上达 │
  
  ││工作平台││
  
  │││到100%,乡级达到80%。 │
  
  ├──────┼──────┼─────────────────────────────────────┤
  
  │││22.实现流入地、流出地联合查办、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协商征收社会抚养│
  
  │区域协作│省内协作│费,并作好专项记录工作和原始档案的保存工作。│
  
  │││23.流入地、流出地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时及时沟通,不互相推诿。│
  
  ├──────┼──────┼─────────────────────────────────────┤
  
  │││24.各级地方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5.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出租屋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目标考核│双向考核│26.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对辖区社区内所有住宅新区物业│
  
  │││组织的计划生育考核制度。│
  
  ││├─────────────────────────────────────┤
  
  │││27.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将明确机构人│
  
  │││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流动人口出生符合政策率等重要指标纳入│
  
  │││流入地考核内容。│
  
  └──────┴──────┴─────────────────────────────────────┘
  
  1、第1、2、3、6—10、14条所列内容由州、地、市人口计生委分县、分类整理装订。
  
  2、第11—13、19、20、24、25、26、27条所列指标要进入目标责任书,在县、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有完整资料和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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